柴春元
  去年,杭州多處市民反映自來水出現異味;今年初,上海崇明自來水被污染;近日,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備受公眾關註……頻頻發生的自來水污染事件,一次次暴露出我國自來水安全監管存在的漏洞,同時也刺激著廣大公眾的神經。當前我國自來水生產、供應、監管工作中存在哪些隱患?怎樣切實堵住漏洞,確保居民飲水安全?記者走訪了有關專家。
  如何讓輸水管道更安全?
  據4月13日下午蘭州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透露,此次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周邊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溝內水體苯超標的直接原因。”4月14日,蘭州官方再次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公司4號、3號自流溝將重新敷設。
  為什麼直到這條“超期服役”多年的自流溝釀出如此大禍,蘭州方面才開始對其進行更新?“從某種程度來說,過於註重形象工程建設和經濟發展指標,而對諸如自來水管道等基本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投入不足、重視不夠,這種現象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思源指出,當前我國城市建設中基礎設施建設的“舊債”拖欠過多,是公共安全事故不斷發生的重要原因。
  “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修,應當作為日常工作做在平時,而不是等到事故發生了再去趕緊補救,那樣做往往代價更高,類似的教訓已經太多了。這種‘沒錢看病,有錢買棺材’的做法應該從根本上得到糾正。”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於川呼籲。
  “當今的城市建設,地下設施往往比地面建築更為複雜,地鐵與煤氣、水電、輸油、排污等管道縱橫交錯,其建設和維護工作難度很高。”田思源表示,這就要求市政管理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規劃、建設、維護涉及民生安全的地下設施,並協調好各類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修工作。
  如何讓行政監管更有力?
  4月13日晚,環保部會同甘肅省政府在蘭州市召開會議。環保部副部長翟青指出,此次蘭州發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對供水企業監管不力。
  “當前,我國城市自來水生產與供給工作已經採取公司化運營模式,有的地方還吸收了外企或者外資加入。”莫於川說,但這絕不意味著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放鬆對這些企業的監管。自來水供應是涉及千家萬戶和民生安全的重要領域,此類企業應當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價值追求,總體上應當保持在微利甚至無利的運營狀態。政府對這些企業的監管力度,不能等同於對普通競爭型企業的監管。
  “對於自來水公司這樣的公共企業單位,由政府規定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的責任,是加強監管的一條有效途徑。”莫於川介紹,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條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一方面可以對公共企事業單位加強行政監管,同時公眾也可以針對公佈的信息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可惜目前這項工作在很多地方開展得還很不夠。”莫於川說。
  4月15日下午,蘭州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透露,今後蘭州市出廠自來水檢測指標中增加對苯物質指標的檢測,將由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每月向市民公開通報一次。莫於川表示,希望類似的制度完善工作不斷得到推進。
  如何讓公眾監督更有效?
  4月15日,蘭州自來水苯超標污染事件發生後,針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5位蘭州居民向蘭州市城關區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拒絕受理。這已經是5位居民的起訴第二次被法院拒絕。
  受訪專家認為,申請信息公開、通過訴訟維權,都是公眾有效監督政府機構依法履職的有效途徑。只有權利救濟渠道通暢,公眾監督才能見到實效。
  “蘭州市民與自來水公司之間存在供水合同關係,如果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在污染事件中存在過錯並給居民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莫於川認為。同時他表示,在此次自來水污染事件的處置中,蘭州市有關行政機關如果存在過錯並給市民造成損失,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次污染事件中,蘭州市有關部門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公眾公佈自來水苯超標20倍的信息,而是拖延了18個小時。在居民飲用水缺乏並搶購純凈水的情況下,也未能有效整合力量,採取從外地調水等措施向居民供水,減少居民的經濟支出和損失,本身也存在一定責任。
  那麼,相關行政訴訟的提起有沒有法律依據?田思源告訴記者,修訂中的行政訴訟法可能增加行政公益訴訟的有關規定。關於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問題,田思源認為,在法定組織未提起公益訴訟的情況下,應當推定個人有起訴的權利。
  (本報北京4月18日電)  (原標題:怎樣堵住自來水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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